个人或联名 客户 |
(1) |
香港居民: |
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并请客户于副本上签名) |
| 非香港居民: |
有效身份证(正面及背面)或护照副本 (并请客户于各副本上签名) |
| (2) |
附有客户姓名之最近3个月之住址及通讯地址证明(如与住址不同)
(如: 公用服务单据、银行发出之结单、信用卡帐单等) |
| 公司帐户 |
(1) |
核证(注1)公司注册证副本 |
| (2) |
核证商业登记证副本 (适用于香港注册公司) |
| (3) |
核证公司章程副本 (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
| (4) |
核证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 (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
| (5) |
最近3 个月公司通讯地址证明 (如与(2)中的公司登记地址不同) |
| (6) |
如属香港注册公司: 核证公司注册处周年报表 (表格AR1) 或法团成立表格 (表格NCI/ NCIG) (适用于成立少于一年之公司) |
| (7) |
核证董监事明细 |
| (8) |
证明批准开户及授权有关人士运作该帐户的董事局决议案 |
| (9) |
授权书 - 授权有关人士运作该帐户 |
| (10) |
所有被授权人士之已签署之核证身份证明文件 |
| (11) |
最少两位董事之已签署核证身份证明文件 |
| (12) |
核证股东持股明细、大股东(注2)及最终受益拥有人之有效核证身份证明文件 |
| (13) |
如属海外注册之公司,请提供:
- 由海外公司注册代理人所核发之最近12 个月的核证董事在职证明/由公司董事申报的董事声明书,及经由本公司认可的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成员或执业会计师或律师所发出的证明信,以确认上述声明书的内容属实(如未能提供核证董事在职证明)
- 由海外公司注册代理人所核发之最近12 个月的存续证明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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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董事担保函 (如未能提供公司财务报表或公司之财务报证明呈现亏损则须另外附加董事担保函) |
| 注 |
- 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见证,应由其它持牌人或注册人、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 (如 : 银行分行经理、执业会计师、律师或公证人加以验证)
- “大股东”的定义为持有该公司所流通在外之股份达10%或以上
- 鉴于不同公司及不同业务上的需要,宝来证?(香港)有限公司保留要求额外公司数据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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