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客戶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交易戶口、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者與證券經紀、股票托管和投資諮詢服務向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寶來香港」)提供有關的資料。資料將由寶來香港根據有關法律、規例、守則和規範的要求收集。 |
2. |
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寶來香港將無法為客戶開設或維持戶口,或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提供證券交易、股票託管和投資諮詢服務。 |
3. |
資料亦會因應要維持正常業務聯繫的需要而向客戶收集。 |
4. |
除非明確列明,否則寶來香港將不會從曲奇檔案(即儲存於個別電腦內而載有可以由本網站重取資料之小件資料)或其他方面搜集任何可認定本網站使用者身份之個人資料。 |
5. |
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 |
a) |
為客戶提供有關證券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服務; |
b) |
進行信貸檢查; |
c)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
d) |
確保客戶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
e) |
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有關的財務或相關產品; |
f) |
推廣財務服務和相關產品; |
g) |
確定客戶倘未繳付或尚欠客戶之款項; |
h) |
向客戶收取尚未清還及作為抵押的款項; |
i) |
為遵守寶來香港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法律、規定、守則和規範的要求,而披露的資料;及 |
j) |
其他與任何上述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用途。 |
|
6. |
寶來香港將把客戶資料保密但亦可就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客戶的有關資料: |
a) |
向寶來香港提供的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法律、會計、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者; |
b) |
任何對寶來香港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
c) |
客戶與之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往來的財務機構; |
d) |
任何寶來香港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寶來香港就客戶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
e) |
寶來香港因應法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
f) |
經客戶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
g) |
寶來香港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
h) |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
7. |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寶來香港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客戶所提供的或寶來香港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客戶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 |
8. |
在符合香港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私穩條例」)之條款之下,任何個別人士: |
a) |
有權查詢寶來香港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
b) |
有權要求寶來香港更改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
c) |
有權查詢寶來香港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了解寶來香港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
|
9. |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寶來香港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
10. |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如下致予詢函:
負責人員
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
海富中心一座寫字樓10樓100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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